(2012)浙温商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彩媚与唐春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598号本院2012年7月30日对上诉人李彩媚与被上诉人唐春春、原审被告李森春民���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浙温商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上述民事判决书的主文部分“自2012年12月2日起”改正为“自2011年12月2日起”。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叶雅丽审判员 陈久松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