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冯原与余华、樊玲、刘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原,余华,樊玲,刘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冯原,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郭徽、XX,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华,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被告樊玲,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被告刘红,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卓,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原与被告余华、樊玲、刘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原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冯原承担100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