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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徽普源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万才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安徽普源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泽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汉坤,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石昌年,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万才,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安徽普源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万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普源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万才所有的徐工牌XZJ5416JQZ50K汽车起重机一台,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安徽普源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万才所有的徐工牌XZJ5416JQZ50K汽车起重机一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章青山审判员  胡永文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