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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丽霞诉杨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霞,杨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张丽霞委托代理人农刃戈被告杨育林委托代理人农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霞诉被告杨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程序合法,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丽霞负担。审 判 长  梁东壁人民陪审员  黄道平人民陪审员  唐 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