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陇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生于1983年2月10日。被执行人张某乙,女,生于1986年9月27日。关于张某乙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某乙返还张某甲部分彩礼款18000元。于2012年8月23日前履行完毕。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乙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返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