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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长文与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文,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43号原告高长文,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深福大厦主楼第13至23层中的第20层2101-2106单元。法定代表人何伟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高长文诉被告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