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继红、张拥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继红,张拥军,陈敬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继红。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拥军。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聚强,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敬芝。委托代理人王向东,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继红、张拥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1137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8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继红、张拥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杨俊英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