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审 判 员 张启良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