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某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315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某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叶某某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某水泥有限公司暂无能力给付,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