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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某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315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某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叶某某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某水泥有限公司暂无能力给付,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