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阿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库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39号原告库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库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库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桑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