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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招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增林、陈淑兰与被执行人杨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增林,陈淑兰,杨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招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陈增林,男,1947年8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大转山堡村。申请执行人陈淑兰,女,1946年9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学山,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范家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杨学山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700元,并依法承担自2003年3月25日起至付款之日的迟延履行金,应负担诉讼费408元,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1)招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