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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浩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浩,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浩,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明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原中国西南航空重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航路。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明举,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浩与被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2708号民事判决。张浩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8月31日,张浩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浩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代理审判员 乔 艳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典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