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钟赛琴与深圳市捷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赛琴,深圳市捷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34号原告钟赛琴,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刘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被告深圳市捷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贝迪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赛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