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宏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马宏,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马宏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敏在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