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文超与杭州望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超,杭州望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周文超。委托代理人:朱军。被告:杭州望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方。原告周文超(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望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舒卓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2日被告雇佣的驾驶员王功宝驾驶被告所有的浙A×××××号重型货车,经文一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余杭区仓前镇绿汀路交叉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因该事故造成前期损失由余杭区法院出具2012年杭余民初字第224号判决书处理完毕,现原告就后续医疗费54995.16元要求被告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4995.16元中的50%,计款27497.58元。为证明所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用于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情况。2.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情况。3、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再次入院治疗及支出医疗费54995.16元的事实。4、本院(2012)杭余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于证明本次事故的交强险122000元已经赔付及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0年12月12日,王功宝驾驶被告所有的浙A×××××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临安市青山镇驶往杭州市城区,当日23时00分,在文一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余杭区仓前镇绿汀路交叉路口时,与自南向北通过路口由原告驾驶的未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颅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王功宝夜间未系安全带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此事故中,王功宝、原告驾车通过路口时交通信号灯显示情况无法查清。2012年1月4日,原告曾就本次事故的前期医疗费等损失诉至本院。在(2012)杭余民初字第224号案件中,浙A×××××号车辆的交强险122000元已赔偿完毕。此后,原告因“脑积水、创伤性癫痫”继续治疗,支出医疗费54995.16元。本院认为:王功宝夜间未系安全带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双方的共同过错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原告受伤,原告由此造成的医疗费54995.16元,由双方各承担50%。事故发生时王功宝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投资公司转承。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望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文超医疗费27497.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0元,由被告杭州望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