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招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萍等3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李萍,李慧,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招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负责人马旭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霞,该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李萍,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玲珑路269号3楼4单元xxx号。被执行人李慧,女,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强,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招兴路60号40号楼1单元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李萍、李慧、李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8085元,并承担自2007年10月26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9‰计算的逾期利息,应负担诉讼费750元。申请执行费6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7)招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