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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喜洋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博能怡湖宾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喜洋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博能怡湖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1号原告成都喜洋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杨静,成都喜洋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缨,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毅,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博能怡湖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北路。法定代表人邵君,四川博能怡湖宾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思良,四川兴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武,四川兴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喜洋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博能怡湖宾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喜洋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喜洋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喜洋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