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德与天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九,天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26号原告:赵德九,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代表人:天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刘金平,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九诉被告天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九因证据不足,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赵德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德九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书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