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潼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任备战与被执行人杨好社、杨公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备战,杨好社,杨公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潼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任备战,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好社,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公社,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备战与被执行人杨好社、杨公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2日作出的(2012)潼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好社、杨公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备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518.22元,诉讼费48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0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完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2)潼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陈荣亮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