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根良、孙爱霞、王会平、邓乃林、崔炳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西四路226号。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会平,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根良、孙爱霞、王会平、邓乃林、崔炳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会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会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会平及王会平之妻邵泽贤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