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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曾吉新与蒋祖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吉新,蒋祖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曾吉新,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蒋祖江,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曾吉新诉被告蒋祖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3个月与被告从事服装打工,属件数计件,被被告拖欠工资款6037元(附有详细工资表为据),但我曾多次向被告讨要,向海丰县劳动局和县政府信访办要求调解处理,被告均不接受,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工资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603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曾吉新工资数目不对,原告与其老婆黎春萍算在一起,倒欠我32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吉新在被告蒋祖江服装厂(没起字号,没工商登记)打工,按件计工钱,后因被告不能按期发给原告劳动报酬,双方引起纠纷,经海丰县劳动部门调解,被告于2012年6月22日发给原告劳动报酬欠款的53%,尚欠6037元,由原、被告双方在“未发工资”列表上签名确认,后因被告对尚欠的劳动报酬没有付还,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因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劳动报酬人民币6037元,被告承认欠原告劳动报酬总额为12837元,是与其老婆合在一起的工钱,但应扣除原告的支取款3500元、2012年6月22日被原告领取劳动报酬欠款的53%即6800元、被其老婆黎春萍领取2570元,现原告与黎春萍共倒欠他3200元,原告称3500元支取款是于今年5月份发工钱前已结清,黎春萍的工钱是另计的。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蒋祖江服装厂(没起字号,没工商登记)打工,双方于2012年6月22日在“未发工资”列表上签名确认被告蒋祖江结欠原告劳动报酬6037元,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其劳动报酬人民币603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与黎春萍共倒欠他3200元,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祖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还原告曾吉新劳动报酬人民币603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健茹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极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