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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梅林三剑侠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梅林三剑侠网吧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34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2。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萍,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慧娟,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赵毅。被告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梅林三剑侠网吧,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郭彬。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文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车道公司)、被告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梅林三剑侠网吧(以下简称梅林网吧)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慧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轩辕剑伍”是原告和案外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发完成的游戏软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2011年1月13日,案外人作出书面声明,同意原告作为该款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行使该款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权利和维权权利。2011年4月16日,原告发现两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吧内向消费者提供“轩辕剑伍”游戏的使用。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3、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用2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1、被告使用的是合法购买的游戏平台软件,并没有侵权行为。2、原告据以主张获得原始权利人授权的依据不足,主体不适格。3、原告请求赔偿金额过高。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1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轩辕剑伍”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案外人及原告,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6月20日,登记号为2007*******。2011年1月13日,案外人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主要内容:该公司与原告共同制作完成了单机游戏“轩辕剑伍”,系该游戏的著作权人;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原告作为双方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独家代表双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行使该游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原告有权单独以在自己名义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原告有权代表案外人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维权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轩辕剑伍”游戏软件合法出版物外包装亦注明,该游戏软件由案外人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制作,原告拥有该产品之著作权。2011年4月8日,原告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4月16日,上述公证处公证员杨元庄、工作人员柳春霞随原告代理人周茂群来到深圳市福田区三剑侠网吧,公证员杨元庄使用公证处的数码相机(经检查,内容为空)对该网吧外观进行了拍照。在公证员杨元庄的监督下,周茂群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了一张临时卡,在该网吧内随机选择了一台计算机,并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将临时卡插入主机接口,登陆该计算机。2、(1)在桌面上新建名为“20110416三剑侠XX店”的文档,单击桌面上名为“游戏菜单”的图标并截屏保存;(2)点击桌面上名为“游戏菜单”的图标,出现“游戏菜单”窗口,点击“单机游戏”,出现“单机游戏”窗口,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屏、保存;(3)点击名为“轩辕剑5”的图标,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立即运行”并点击,出现“轩辕剑伍”界面,将鼠标对准“开始”,连续点击鼠标左键,进入游戏,随机选择界面,并点击鼠标操纵游戏人物,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屏、保存;(4)点击右上角图标,出现一界面,点击左下方图标,出现“系统”界面,点击上方“离开”图标,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离开游戏”,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屏、保存。3、退出游戏,关闭所有界面,将上述“20110416三剑侠XX店”文档保存于优盘,优盘及数码相机交由公证员杨元庄当场收存。取证结束后,公证员杨元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将上述保存至优盘的“20110416三剑侠XX店”文档下载并刻录成光盘一张。2011年6月3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05号公证书确认上述操作过程属实。法庭当庭对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所附光盘进行了安装、运行、演示,并对(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05号公证书所附光盘进行了播放。上述合法出版物所附光盘安装、运行、演示过程中,“著作宣告”页面显示:“XX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本软件及包装上引用之品牌、产品名称、屏幕画面有关商标及和著作权。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有关“轩辕剑伍”的游戏运行过程中,所显示的有关游戏界面内容虽系画面截屏,但该画面截屏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轩辕剑伍”游戏相关界面内容一致。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其运行侵权公证书所附光盘内游戏截图的源程序,但根据上述“著作宣告”页面显示内容对原告著作权提出质疑,认为上述“著作宣告”页面显示的软件权利人与原告主张的涉案软件权利人不一致。另查,被告梅林网吧于2010年8月13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隶属于被告快车道公司。再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出具的《声明》,主要内容:该公司系台湾登记注册的公司,对应英文名为“********EntertainmentInc.”,由于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语言习俗不尽相同,“资讯”一词为台湾地区习惯用语,大陆地区则称之为“信息”,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使用中文简繁字转换软件,其产品在大陆地区常出现“XX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英文名相对应成为“********INFORMATIONCO,LTD”;“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Inc.”、“XX信息股份有限公司”、“********INFORMATIONCO,LTD”实为一家公司,均指“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另向本院提了律师费、公证费等发票,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公证费各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涉案游戏的合法出版物、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声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本案中,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声明以及合法出版物外包装上的显示内容,原告和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涉案计算机软件合法出版物所附光盘安装、运行、演示过程中,有关“著作宣告”页面虽显示权利人为“XX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但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出具了《声明》,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两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另有其人。因此,本案中可以认定原告和XX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以及相应的维权权利;原告享有的上述权利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于2006年6月20日公开发表,两被告有条件接触该作品。根据(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05号公证书记载,其所附光盘有关“轩辕剑伍”的游戏运行过程中,所显示的有关游戏界面内容虽系画面截屏,但该画面截屏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轩辕剑伍”游戏相关界面内容一致。游戏界面是相应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两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供运行上述截图的源程序,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游戏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为同一作品。另据(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05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网吧用户可以通过点击被告梅林网吧电脑桌面“单机游戏”使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得以运行,可以认定涉案网吧局域网服务器或电脑上存储了被控侵权计算机软件,使网吧用户能够获取该项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即相关游戏页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综上,被告梅林网吧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轩辕剑伍”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梅林网吧停止侵权行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梅林网吧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梅林网吧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梅林网吧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知名度及推广度、目前消费群体的大小、游戏是否已有新版替代、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梅林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原告诉求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梅林网吧系被告快车道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被告梅林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快车道公司应对被告梅林网吧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梅林三剑侠网吧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轩辕剑伍”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梅林三剑侠网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三、如被告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梅林三剑侠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深圳市快车道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梅林网吧负担,被告快车道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立  雄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秋燕(兼)第9页,共9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