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伍春霞与王志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伍春霞;王志刚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537号 原告伍春霞,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王志刚,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春霞诉被告王志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出生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春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春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春霞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季海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 书记员  徐 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