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林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浩纲,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路21号。法定代表人石峰,董事长。上诉人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错误,本案由被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