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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河源新X嘉电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X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源新X嘉电音有限公司;深圳市万X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80号原告:河源新X嘉电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某慧,广东天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X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某慧、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拖欠原告货款于2011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中国工商银行的支票,金额为50000元(票据号码为02793055)。但该支票为空头支票。被告违反票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开始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的支票款被告确实没有支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0年9至2011年11月期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2011年12月20日,被告为向原告支付货款向原告交付了一张金额为50000元、票据号码为02793055的银行支票。原告持该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由于出票帐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支票、退票理由书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由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支票因帐户余额不足而未能兑付的,作为出票人的被告应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支票款项5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万X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河源新X嘉电音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货款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佳鹏(兼)书记员 李  燕  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九十四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