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龙执民字第69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周巨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周巨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6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谢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高望。被执行人:周巨坚。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巨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制作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巨坚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2年5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巨坚单独所有的位于温州市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5组团17幢6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鹿字第××号)进行查封。截止2012年8月30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温龙执民字第69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