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邛崃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邛崃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刘庆洪,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吴某。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2)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湘蜀,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庆洪,被告人黄某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在临邛镇五彩广场上,因口角纠纷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抓扯,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将被害人罗某某打伤。2012年2月26日,公安机关以调解为由将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通知到邛崃市公安局临邛派出所后将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挡获归案。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为左肾挫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的医疗费用14241.85元,并另赔偿被害人罗某某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罗某某住院病历、被害人罗某某及其亲属出具的收条和被害人罗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毛某、梁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的供述,邛崃市公安局鉴定委托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吴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小西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郑文武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