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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法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伟学与吴乐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学,吴乐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学。被执行人吴乐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学与被执行人吴乐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下落不好查找,且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于全龙执行员  郭秀芬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海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