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法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伟学与吴乐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学,吴乐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学。被执行人吴乐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学与被执行人吴乐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下落不好查找,且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于全龙执行员 郭秀芬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海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