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民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王某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3793号 原告姜某某,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王某某,男,199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王某某2,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以双方因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俊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