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2)未行初字第00046号高小尼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 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高小尼;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未行初字第00046号 原告高小尼。 委托代理人刘波,男。 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周吉学,大队长。 原告高小尼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小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宁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杨宁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