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张三九与苏州瑞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三九;苏州瑞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310号原告张三九。委托代理人白芸,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瑞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葑门路10号601室。法定代表人林晔。被告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4幢22301-957座。法定代表人胡音。原告张三九与被告苏州瑞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九以与被告苏州瑞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三九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为415元,由原告张三九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全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