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紫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抚恤金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贺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魏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以被告魏某某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2年8月10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忠剑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