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君权与方建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权,方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75-3号原告:胡君权,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方建峰,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7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方建峰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5号楼306室的房地产和车牌号码为浙B×××××的轿车。现根据原告的申请,需解除对上述房地产与车辆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方建峰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5号楼306室的房地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方建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B×××××的轿车的查封与扣押。审 判 长 杨松伟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人民陪审员 沈丽萍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