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一中刑执字第4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韩全明强奸罪,韩全明故意杀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4447号罪犯韩全明。本院于2002年2月28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全明犯强奸、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1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2006年7月,本院作出(2006)一中刑执字第21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全明减刑一年七个月。2009年4月,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15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全明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1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全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全明于2007年9月25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7月2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09年9月1日,获表扬奖励;于2010年7月22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1月1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月20日,获表扬奖励;于2009年11月10日,获三季度单项奖励;于2011年1月15日,获四季度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全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全明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1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