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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津执字第151、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莉萍申请执行徐德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莉萍,徐德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津执字第151、154号申请执行人汪莉萍。被执行人徐德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2011)新津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德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德先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德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德先存款1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