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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44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海军抢劫罪,李海军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4436号罪犯李海军。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静刑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军犯抢劫、盗窃、聚众斗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9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军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7月2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1月1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月20日,获表扬奖励;于2010年7月22日,获“二季度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军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