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与李成铭、钱传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李成铭,钱传枝,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王志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负责人:冯新义,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峰、宫鉴,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铭,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柏,男,194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传枝,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小康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杜飞,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峰,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老滁全路东侧(全椒路3号)。委托代理人:张华峰、宫鉴,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成铭、钱传枝、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王志峰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