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远会与黄先齐、泾阳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会,黄先齐,泾阳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343号原告王远会,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雷启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先齐,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泾阳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吉园小区建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罗中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基安,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王远会与被告黄先齐、泾阳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远会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远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王远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惠五七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亚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