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姚舜禹,姚建明,深业南方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姚舜禹,姚建明,深业南方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8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杰,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舜禹,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姚建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业南方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深业中心27楼。法定代表人梁开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姚舜禹、姚建明、深业南方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