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海江与被告李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826号原告秦海江,被告李滨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海江与被告李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海江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海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