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商初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运琴与王艳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运琴;王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412-1号原告孙运琴,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相家生活区32号楼2单元201号。被告王艳霞。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延长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安丘市商业银行临浯支行的帐号为62×××57及907091900010100952960内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艳霞在安丘市商业银行临浯支行的帐号为62×××57及907091900010100952960内的存款80000元。上述冻结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