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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民幸与暴买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民幸,暴买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91号原告朱民幸。被告暴买社。原告朱民幸与被告暴买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朱民幸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民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退还原告朱民幸。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