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民幸与暴买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民幸,暴买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91号原告朱民幸。被告暴买社。原告朱民幸与被告暴买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朱民幸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民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退还原告朱民幸。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