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爱玲与张红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玲,张红旗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上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陈爱玲,女,生于1986年10月26日,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红旗,女,生于1959年7月27日,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陈爱玲与被告张红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年8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