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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爱玲与张红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玲,张红旗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上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陈爱玲,女,生于1986年10月26日,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红旗,女,生于1959年7月27日,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陈爱玲与被告张红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年8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