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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刚与王祖明、严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王祖明,严家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13号原告:陈刚,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沃剑君,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祖明,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严家珍,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王祖明、严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对被告王祖明、严家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