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刚与王祖明、严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王祖明,严家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13号原告:陈刚,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沃剑君,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祖明,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严家珍,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王祖明、严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对被告王祖明、严家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