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终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江贤飞与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贤飞,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贤飞。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大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遵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巧珍,该支公司员工。上诉人江贤飞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贤飞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被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遵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查巧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贤飞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并于2012年8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贤飞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贤飞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因主动撤诉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江贤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竹平审判员 赵应军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晋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