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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委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金惠华与徐士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惠华,徐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金惠华。被执行人:徐士强。本院执行的(2011)湖浔菱商初字第225号金惠华诉徐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士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委字第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