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卿云和与夏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云和,夏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卿云和,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夏红伟,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卿云和与夏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夏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红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夏红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夏红伟工资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