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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曹步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步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寿光市三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振国;刘绍纪;曹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047-1号原告曹步骐。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住所在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银海路南端**。负责人李茂富,经理。被告寿光市三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在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接办曹家村西/div>被告刘振国。被告刘绍纪。被告曹建平。委托代理人袁永良,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步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寿光市三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振国、刘绍纪、曹建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步骐于2012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振国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步骐撤回对被告刘振国的诉讼。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