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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1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涛与胡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胡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131-2号原告:王涛,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道珊,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王涛诉被告胡伟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2年8月30日以与被告胡伟达成协议为由向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七里站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对被告胡伟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长  李和跃审判员  李立军审判员  朱中全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