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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齐新民与修春光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新民,王利辉,修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齐新民,男,1958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河南屯。被执行人王利辉,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河南屯。被执行人修春光,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显著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新民与被执行人王利辉、修春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伊马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辉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