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伊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齐新民与修春光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新民,王利辉,修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齐新民,男,1958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河南屯。被执行人王利辉,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河南屯。被执行人修春光,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显著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新民与被执行人王利辉、修春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伊马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辉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勇 更多数据: